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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聞詳情
“三一五”國際消費者權益日
日期:2024-10-27 0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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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為爭取消費者的權利,國際消費者組織聯盟于1983年確定每年的3月15日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之所以確定這**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是基于美國前總統約翰?肯尼迪于1962年3月15日在美國國會發表了《關于保護消費者利益的總統特別咨文》,**提出了消費者的“四項權利”,即:有權獲得**保障;有權獲得正確資料;有權自由決定選擇;有權提出消費意見。肯尼迪提出的這四項權利,以后逐漸為世界各國消費者組織所**。同時,選擇這樣**作為“國際消費者權益日”,也是為了擴大宣傳,促進各國消費者組織的合作和交往,在國際范圍內引起重視,推動保護消費者的活動。此后,每年的3月15日,世界各地的消費者組織都要舉行多種多樣的紀念活動。如:舉行記者招待會或發布新聞公報;開展宣傳活動;舉辦征集與競賽活動;獎勵為消費者運動作出貢獻的人;舉辦消費者教育活動;等等。
我國是一個從計劃經濟向市場經濟轉型的發展中國家,由于沒有形成市場化的社會信用體系,造成社會信用整體缺失,失信事件屢屢發生。很多行業內的經營者魚目混雜,虛假宣傳,好壞難分。雖然每個客戶都希望選擇一個誠信的單位購買商品或服務,但是客戶在選擇時并分不清那個是真正誠信的企業,因此,守信的經營者并不一定更多地被客戶選中。而且,他們往往由于投入成本較高反而在競爭中處于不利位置。再者,一旦行業內出現重大失信事件,整個行業會形成社會信用危機,行業內一些真正誠信的企業也往往不能幸免打擊。很多老板感嘆:作一個誠信的商人真難。
實際上,企業的可信度是客戶進行選擇的依據,企業的可信度高低決定著企業的市場開拓難易度。但是,在沒有社會信用體系的支撐下,人們無法了解企業的可信度,只有通過企業的知名度來判斷企業的可信度,知名度高一般就被認為可信度高,所以一些企業為了銷售商品,不惜一切代價進行廣告宣傳,有的企業甚至因此而隱入財務危機和惡性循環。同樣是因為沒有形成市場化的社會信用體系,再加上企業沒有建立有效的企業信用管理制度,所以企業在經營中信用風險無處不在。購買原材料時,擔心摻假。選擇合作伙伴時,擔心上當。尤其銷售中的信用風險,由于大部分行業都是買方市場,企業賒銷怕收不到款,不賒銷又怕賣不出貨。這也極大的影響了企業的競爭力。
現今,消費者問題已經成為社會發展的一重大問題。生活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到處可見,因而加強對消費者權益的保護就變得尤為重要。
隨著時間的推移,受《消法》起草時理論和實踐不足的影響,一些在消費者權益保護上存在的問題也逐漸顯現出來。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主體問題。亦是消費者自身問題。生活中,消費者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很多,但是由于消費者自身的法律保護意識不強,不懂得拿起法律武器保護自己,忍氣吞聲,息事寧人,給了侵害者猖狂的機會。此外高額的訴訟成本,往往使訴訟得不償失。
2、權利范圍問題。權利是保護消費者的基本依據。《消法》以法律的形式賦予消費者九項權利,但是,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營銷方式的變化,特別是網絡經濟的出現,僅僅九項權利已經不足以保護消費者,或者說消費者受到損害的權利已經超出了九項權利的范圍,在某些領域急需擴展和完善消費者的權利。典型的是目前的電子商務領域。
3、責任和救濟問題
(1)舉證責任和費用問題。目前《消法》中對于發生消費糾紛時的舉證責任沒有做專門規定、消費者在消費糾紛中處于弱者的地位,但為了舉證,特別是高額的商品檢測費用往往超過糾紛商品本身的價值,使消費者望而卻步。
(2)消費者糾紛的訴訟程序問題。司法訴訟途徑是消費者依法維權的保障。目前,消費訴訟主要由消費者個人提起,而且沒有適用于消費者群體訴訟的程序,消費者協會不具有訴訟主體的地位,相關的程序減化沒有在立法上得到解決。救濟途徑上,《消法》第三十四條為消費者提供了協商和解、調解、申訴、仲裁和訴訟五種維權途徑,但是實踐中往往是協商不歡而散、調解難見分曉、申訴久拖不決、仲裁沒有依據、起訴筋疲力盡,*后弄得消費者懶得奉陪,自認倒霉,這嚴重地影響到消費者權益的落實。缺乏仲裁或行政裁決的相關規定,現存的訴訟制度已經不適應消費者維權的實踐需要。
4、行政保護體制問題。行政保護是履行保護消費者權益的一項重要的法律制度。現行《消法》體現了政府領導下,以一個部門為主,多部門各司其職,相互配合的行政保護構架。但是,實際操作中矛盾很多:一是在制定消費者保護措施方面,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有一些方面主次難分,一個部門如果制定保護消費者權益的規章有可能因涉及其他部門的權限而裹足不前,造成消費者權益保護措施嚴重滯后;二是在受理消費者申訴方面,也由于各部門分工不夠明確,造成各部門受理范圍不清,而在強調依法行政的趨勢下,各部門只好謹慎行事;三是在受理申訴方面,由于受理申訴的職責與處罰侵害消費者權益違法行為的職責往往不屬于同一部門,也弱化打擊違法行為、保護消費者權益的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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